上传至QQ空间的图片构成现有设计抗辩的司法判断
上传至QQ空间的图片构成现有设计抗辩的司法判断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挺舟
裁判要旨
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上传至QQ空间上的产品照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文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照片上传时间、图片用途、QQ空间所有人等情况,来推定照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状况,进而判断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案情
赛格公司是名称为“瓷砖定位水平安装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双飞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双飞公司停止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制造模具,并赔偿赛格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双飞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其以该公司员工孙小飞名下QQ空间上的两张产品照片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认为该产品照片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且已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上传并处于公开状态,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赛格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瓷砖定位水平安装装置,属于相同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双飞公司以该公司员工孙小飞名下QQ空间上的产品照片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该产品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且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为不特定公众所知。产品图片展现的分别是定位板与楔型结构构件。经比对,涉案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故双飞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赛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上传至QQ空间的产品图片进行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即涉案产品图片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过涉案QQ空间为公众所知以及是否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1、如何判断QQ空间中产品图片的上传时间是否可更改。双飞公司以上传至QQ空间的产品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认为该产品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15时25分,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赛格公司则认为该上传时间是否存在被编辑的可能性无法确定。为此,温州中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取证函,并根据该公司的回函确定上传时间无法修改。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大量的创新性产品。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各异,但却直接关系着案件事实的确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查明这类事实时,可以通过第三方调查取证、对产品的实际操作或者类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多种方法加以确定。
2、如何判断上传至QQ空间的图片是否为公众所知。用户通过对空间访问权限的设置可以随时改变QQ空间中相关内容的公开状态,以至于从技术上并不能直接判断涉案产品图片是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公众所知。因此,判断涉案产品图片的公开状态应考虑各类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第一,产品图片的上传时间。涉案产品图片上传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至少表明该产品在该时间点已经被设计完成。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18日。一项已经被设计出来的产品如果尚处于保密阶段,通常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并不太轻易上传至QQ空间。而在长达近两年时间内,上传至QQ空间后均处于不公开状态更不符合常理。第二,上传产品图片的用途。通过对相册进行设置,可以控制该相册内照片的公开状况,即QQ空间里同一相册内的所有照片公开状态具有一致性。在涉案QQ空间的“瓷砖卡子瓷砖十字架”相册中,除了涉案产品图片之外,还有包括均注明“18305692626,QQ:807995152”的其他产品图片。通过产品图片上打上联系方式有助于潜在客户对产品进一步咨询和了解,能佐证双飞公司上传产品图片系出于获取商业交易的展示目的的陈述。第三,QQ空间的所有人。本案QQ空间的所有人是双飞公司员工孙小飞。作为QQ空间的所有人,知晓并控制QQ空间的公开情况,其陈述产品图片上传至QQ空间后就一直保持公开状态。此外,产品图片系由双飞公司员工上传至QQ空间,被诉侵权产品亦从双飞公司售出。在假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产品图片构成一致的情况下,在QQ空间上展示产品并加以销售符合商业交易习惯。
3、组件产品的不同构件分布在QQ空间的多张照片中如何比对。第一,多张照片所反映的产品外观应当属于一个现有设计。赛格公司认为两张产品图片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不符合比对规则。在本案中,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组件产品,由定位板与楔形结构两个构件组成。涉案两张产品图片处于涉案QQ空间的同一组相册中,上传时间相同,且相邻设置。结合产品外观,能推定这两张图片反映的构件是同一产品的两个组件。因此,两张产品图片所反映的仍是一个现有设计,将其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符合比对规则。第二,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将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本案中,现有设计系由两张产品图片组成,图片所展示的构件分别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构件相比,视觉上没有差别,系相同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两构件外观设计简易,整体结构系由楔形结构插入定位板的矩形定位孔而成。虽然涉案两张产品图片不能反映组合状态下现有设计的外观,但结合构件简易外形及组成方式,能推知现有设计的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相同。
综上所述,双飞公司以上传至QQ空间的产品图片进行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本案案号:(2017)浙03民初40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挺舟